陈飞权、陈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03执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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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03执1058号案件名称
陈飞权、陈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飞权;陈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陈飞权,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执行人:陈伟,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飞权与被执行人陈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生效的(2019)川190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550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陈飞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仲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陈飞权,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执行人:陈伟,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飞权与被执行人陈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生效的(2019)川190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550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陈飞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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