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锋、石爱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12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211号案件名称
郑志锋、石爱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郑志锋;石爱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1211号申请人:郑志锋,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石爱玲,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郑志锋与被执行人石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甘102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由石爱玲向郑志锋支付借款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于被执行人石爱玲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志锋于2021年6月11日向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石爱玲长期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家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申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因石爱玲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石爱玲发出悬赏、限制消费令、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临控。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爱玲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石爱玲名下无基金、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证券及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卡,在赴石爱玲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人郑志锋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石爱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志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石爱玲的财产线索、具有还款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郑志锋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雪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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