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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雪南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2执9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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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执9455号
  • 案件名称

    谭雪南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谭雪南;鞠智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2执9455号申请执行人:鞠智凤,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谭雪南,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鞠智凤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1077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谭雪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646225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81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4、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翥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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