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英、刘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06民初6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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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6民初6191号案件名称
郑英、刘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郑英;刘凤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06民初6191号 原告:郑英,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刘凤兰,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英与被告刘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凤兰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英撤回对被告刘凤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英负担。 审判员胡波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徐璐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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