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沁源饮品厂、合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21)陕0524行审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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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行审5号案件名称
合阳县沁源饮品厂、合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合阳县沁源饮品厂;合阳县自然资源局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陕0524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法定代表人:姚旺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红建,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合阳县沁源饮品厂。法定代表人:张兰。申请执行人合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阳县自然资源局合自然资罚字(20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合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合阳县沁源饮品厂作出的合阳县自然资源局合自然资罚字(20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合阳县沁源饮品厂正在办理相关用地报批手续。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合阳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合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合自然资罚字(20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非诉执行审查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现平人民陪审员 雷青川人民陪审员 肖泉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天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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