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某、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5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536号案件名称
文某某、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文某某;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原县三岔镇高湾行政村。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7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于2021年4月14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支付其设备租赁费92000元,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负担诉讼费162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支付文某某设备租赁费92000元,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负担诉讼费1620元,执行费130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用其所有的羊绒地毯18件、羊绒衫5件抵顶执行所欠文某某设备租赁费92000元及诉讼费1620元,共计9362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0)甘1027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执行费1304元余某某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甘1027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显林、张林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885号 下一篇 刘漫力、邓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