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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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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536号
  • 案件名称

    文某某、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文某某;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原县三岔镇高湾行政村。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7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于2021年4月14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支付其设备租赁费92000元,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负担诉讼费162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支付文某某设备租赁费92000元,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负担诉讼费1620元,执行费130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用其所有的羊绒地毯18件、羊绒衫5件抵顶执行所欠文某某设备租赁费92000元及诉讼费1620元,共计9362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0)甘1027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庆阳市牧青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余某某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执行费1304元余某某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甘1027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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