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8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850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85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某偿还申请人杨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及截止2021年1月27日的利息5251.18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公告期届满后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898元,申请执行费1179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何某某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在本院涉及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四件,均未履行完毕;村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常年在外务工,在户籍地没有任何财产。现被执行人何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某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表示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息85251.18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898元,申请执行费1179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周治锋审 判 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付永华书 记 员 朱 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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