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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顺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9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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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9072号
  • 案件名称

    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顺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顺利;周存龙;周存明;周存山;周魁佐;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刘连社;刘千千;马全友;山东神威轮胎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君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9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8188号。法定代表人:周存龙,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顺利,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8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存龙,男,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存明,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存山,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8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魁佐,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以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缣,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主要负责人:白国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连社,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审被告:刘千千,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审被告:马全友,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审被告:山东神威轮胎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王君,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上诉人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顺利、周存龙、周存明、周存山、周魁佐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及原审被告刘连社、刘千千、马全友、山东神威轮胎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顺利、周存龙、周存明、周存山、周魁佐收到一审法院向其发出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不予缓交情形,于2021年9月2日向其发出不予缓交通知书,同时通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人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顺利、周存龙、周存明、周存山、周魁佐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上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顺利、周存龙、周存明、周存山、周魁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希贵审判员  宋海东审判员  杨晓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洪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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