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汉台区前进东路三木建材绎营部、汉中市审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66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6652号
  • 案件名称

    汉台区前进东路三木建材绎营部、汉中市审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汉台区前进东路三木建材绎营部;汉中市审计局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6652号  原告:汉中市审计局,机构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079。负责人:王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阳、张靖,陕西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台区前进东路三木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汉台区。经营者:刘树强,男,生于1959年XX月XX日,住汉台区望江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审计局诉被告汉台区前进东路三木建材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汉中市审计局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审计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市审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汉中市审计局负担。         审  判  员   陈  琴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  璐书  记  员   郭燕妮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