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珍、邹某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8民初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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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民初1058号案件名称
黄某珍、邹某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黄某珍;邹某明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28民初1058号原告:黄某珍,女,汉族。被告:邹某明,男,汉族。原告黄某珍诉被告邹某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珍、被告邹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邹某坤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孩子生活费500元到18岁止;3、坐落于小寨村文家坝住房三间三层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款5万元;4、双方共有外债5.5万元,由原、被告平均分割承担;5、共有猪场一处(养猪8头)由原告经营管理所有,原告补偿被告1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04年11月16日双方在镇巴县渔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农历五月初十生育一男孩,取名邹某坤,现年13岁,在镇巴县渔渡中学初一年级学习。2010年全家(含原告父母)共同在小寨村文家坝组修建住房三间三层,另修厨房一间。双方结婚前,由于被告隐瞒了自己的实际年龄(实际被告生于1970年),草率结婚以后,夫妻感情极为不合,由于被告是男到女家生活,被告抱着不负责的态度兴家立业,经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特別是近年来,被告将原告身份证、慢性病医疗卡扣押,也不给原告任何家庭开支及治疗费用,还长期对原告不信任和无端怀疑原告在外有不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现予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邹某坤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孩子生活费500元到18岁止;坐落于小寨村文家坝住房三间三层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款5万元;双方共有外债5.5万元,由原、被告平均分割承担;共有猪场一处(养猪8头)由原告经营管理所有,原告补偿被告1万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邹某明辩称,一是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俩人于200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镇巴县渔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男到女家生活,于2008年6月13日生育长子取名邹某坤,现年14岁,在镇巴县渔渡中学初中二年级读书,婚后在小寨村文家坝小组修建住房三间三层,养猪场一处,夫妻感情很好;二是本人是家里顶梁柱,在外打工维持这个家庭。原告诉称本人隐瞒年龄没有证据支持,俩人决定只要一个孩子,夫妻生活正常,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请支持本人请求为盼。(一)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结婚登记存根1份7页,证明双方于2004年11月16日在镇巴县渔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告质证无异议,应予采信。(二)被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张,内容是:邹某明于2004年11月16日与黄某珍在镇巴县渔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黄某珍于2012年12月8日至17日、2016年10月2日至17日在渔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2次,诊断为:慢性阻寒性肺病、陈阳性肺结核、肺源性心脏病、双肺肺大泡、慢性胃炎等。3、镇巴县人民医院2016年3月8日、5月4日CT检查单,内容是:黄某珍双肺继发型肺结核,左肺气肿,双肺肺大泡、慢性支气管炎等。4、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内容是:邹某明与黄某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邹某坤,于2008年6月13日出生。以上四组证据,经原告质证无异议,应予采信。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举证,经质证与认证,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紫阳县麻柳镇青岩村六组的邹某明于2003年2月经人介绍与黄某珍相识谈婚,2004年11月16日俩人在镇巴县渔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男到女家生活,邹某明的户口也由紫阳县迁入镇巴县渔渡镇。婚后感情尚好,于2008年6月1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邹某坤,现年14岁,在镇巴县渔渡中学初中二年级学习。系独生子女。婚后2010年黄某珍父母出资5000元,邹某明出资6万元,利用黄某珍之母胡胜荣的宅基地,出资出力共同修建砖木结构三间三层楼房一栋,建筑面积约342㎡(3.8×3×10×3层),2013年对该房进行了粉刷装修,总价值十五万余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有生活用品:电视机1台、冰箱1台、沙发1套、衣柜3个、踏板摩托车1辆、床3架。另在2020年俩人共同修建养猪场一个,建筑面积约198㎡,养猪8头。共同外债有:1、借胡胜荣4万元;2、借黄某珍之妹黄文英1.4万元。共同债权有:借给黄某珍之兄黄文斌2万元。2012年及2016年以来,黄某珍患有肺病、心脏病2次住院治疗。2020年以来因邹某明将黄某珍慢性病医疗卡、身份证单独保管,不再支付黄某珍生活与治病费用,俩人发生矛盾,导致原告提出离婚,要求男孩由原告抚养并支付生活费500元,楼房一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份额价款5万元,养猪场归原告所有,被告分得补偿款1万元。本院认为,准予夫妻双方离婚的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告黄某珍与被告邹某明在他人介绍下自由恋爱,男到女家生活。婚姻期间生育一子,并与女方父母共同修建砖木结构楼房一栋,自建养猪场一处,夫妻感情一直处于平稳、和谐状态,特别是原告黄某珍患病时,被告出资出力予以照顾,夫妻感情尚好。2020年以来,俩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黄某珍对邹某明产生不满想法,甚至提出离婚的要求,但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维护家庭团结和睦、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原告本次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不准双方离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珍要求与被告邹某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预交上诉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审判员 唐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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