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3民初10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民初1090号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03民初109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内蒙古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三恒(伊金霍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赵倩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王?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虎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9323号 下一篇 陈发鑫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8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