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刘家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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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562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刘家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刘家文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562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负责人冉旭,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力,重庆仟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新祥,重庆仟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家文,男,汉族,1974 年 6 月 20 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申请人刘家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家文价值97135.8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自有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被申请人刘家文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 书 记 员 王安平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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