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叶青、陈学军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403民初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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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403民初2428号案件名称
何叶青、陈学军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何叶青;陈学军;陈拥军;罗燕燕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03民初2428号原告:何叶青,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陈学军,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陈拥军,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罗燕燕,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何叶青与被告陈学军、陈拥军、罗燕燕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何叶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叶青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宋海东审 判 员 叶 欢人民陪审员 徐光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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