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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叶青、陈学军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403民初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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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403民初2428号
  • 案件名称

    何叶青、陈学军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何叶青;陈学军;陈拥军;罗燕燕
  • 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03民初2428号原告:何叶青,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陈学军,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陈拥军,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罗燕燕,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何叶青与被告陈学军、陈拥军、罗燕燕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何叶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叶青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宋海东审 判 员  叶 欢人民陪审员  徐光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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