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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渡茂、贺秀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5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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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5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渡茂、贺秀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渡茂;贺秀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渡茂,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贺秀春,女,1974年1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现住安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渡茂与被执行人贺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8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贺秀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秀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贺秀春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查询贺秀春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其工资发放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对贺秀春的公积金、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以及保险理产品进行查询,额度冻结了其住房公积金30350元,暂无法扣划,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后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高平审 判 员 段小琪审 判 员 李红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尹良硕书 记 员 胡耀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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