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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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554号案件名称
朱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78年12月11日生,居民,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11月3日生,居民,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本案在执行朱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支付欠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以月利率1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44元,申请执行费1537元。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所欠朱某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现由王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前偿还朱某某欠款4万元,剩余所有款项王某某于2021年9月2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朱某某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344元,申请执行费1537元由王某某负担。该协议内容由王鹏自愿担保,王某某不能按期履行义务,则由王鹏自愿承担本案的所有责任。现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1执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存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勇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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