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唐旭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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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60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唐旭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唐旭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5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负责人:陈晖,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珊,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旭,男,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诉被告唐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邹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明敬代理书记员 何雪兰校对人:何雪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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