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祁阳、黄江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21民初2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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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704号案件名称
唐祁阳、黄江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唐祁阳;黄江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21民初2704号原告:唐祁阳,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被告:黄江生,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原告唐祁阳与被告黄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玉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祁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江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祁阳诉称,1、判令被告黄江生向原告唐祁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整(借款利息为1分,借款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借款期间被告共计偿还利息7,200元,偿还本金7,900元,还有22,100元本金未还,利息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25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8日被告黄江生因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唐祁阳借款3万元并口头承诺1分的利息,有三份支付宝转账记录。事后原告唐祁阳一直要求被告写一份借据,被告以不在永州为由一直未写。原告唐祁阳一直要求被告退还本金,被告黄江生以资金紧张又以工地出现员工跳楼为由拒不偿还。2021年8月被告就电话不接,最后电话拉黑微信不回。现被告黄江生也无法联系,拒绝履行偿还义务。现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黄江生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被告同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务工时认识,彼此成为朋友关系。2019年3月中旬被告黄江生因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一分,借款期限当时约定为一年。由于原告方缺乏足够的资金,遂于2019年3月28日、29日、30日分三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各10,000元,共计3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方催收,被告累计偿还了原告15,100元,其中利息截止到2021年3月30日已偿还7,200元,本金已偿还7,900元。被告下欠原告本金22,100元,利息自2021年3月30日后未予给付。现原告催收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证据1、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2019年3月28日、29日、30日原告总计转账给被告30,000元及约定月利率一分的事实;证据2、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已偿还15,100元的事实;证据3、原告方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确凿,本案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给付了资金,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的借款,被告逾期不履行,应承担偿还原告本息的全部法律责任。鉴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江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唐祁阳借款本金22,1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分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黄江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玉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谢 静书 记 员 奉 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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