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旭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5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582号案件名称
浏阳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旭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浏阳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旭旭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582号原告:浏阳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大塘冲路丽都花园。法定代表人:高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荣(系公司员工),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告:肖旭旭,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旭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易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