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致远、赵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7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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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7002号案件名称
王致远、赵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致远;赵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002号原告:王致远,男,汉族,2001年8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赵龙,男,汉族,2000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王致远诉被告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向原告王致远送达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9月9日开庭审理本案,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致远负担。审 判 员 董娟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严梓豪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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