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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致远、赵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7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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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7002号
  • 案件名称

    王致远、赵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致远;赵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002号原告:王致远,男,汉族,2001年8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赵龙,男,汉族,2000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王致远诉被告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向原告王致远送达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9月9日开庭审理本案,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致远负担。审 判 员  董娟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严梓豪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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