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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婷、丁明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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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800号
  • 案件名称

    张玉婷、丁明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玉婷;丁明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80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婷,女,200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丁明丽,女,199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玉婷与被执行人丁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湘0321民初176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玉婷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5月14日向湘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情况,并于同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丁明丽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5000元,未受偿4280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9280元,尚有428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荷兰审 判 员 谭应援审 判 员 谭琪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胡斯扬书 记 员 周定希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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