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5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549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孙汇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乐,该公司维权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宇卓,该公司维权中心综合员。被执行人:朱罡,男,51岁。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黑龙江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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