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蔷、庞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8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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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执80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蔷、庞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蔷;庞静;杨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5执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蔷,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庞静,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杨垒,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执行王蔷与庞静、杨垒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庞静、杨垒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蔷123000元。因被执行人庞静、杨垒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王蔷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我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7月2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4月27日、5月17日、7月1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冻结被执行人庞静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付通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杨垒名下光大银行、中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三、2021年6月23日,前往市民之家(地)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房产、公积金财产,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庞静、杨垒名下无公积金,查封被执行人庞静、杨垒名下位于西工区,因该房产由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故暂不能处置。四、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庞静、杨垒未如期申报财产,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6月19日,传唤被执行人庞静、杨垒,经传唤,被执行人庞静、杨垒未到场。六、2021年6月25日,通过委托平台,委托焦作查封被执行人庞静名下小型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不能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23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23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姚小艳审判员 何恒飞审判员 张春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帅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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