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任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6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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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6567号案件名称
刘某、任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某;任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6567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9年5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任某,男,生于1990年3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在火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会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袁潇宁书 记 员 李明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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