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2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303民初2211号案件名称
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211号原告: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金星书苑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丽君,经理。 被告:刘某,女,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宁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芷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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