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君胜、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4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466号
  • 案件名称

    吴君胜、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君胜;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466号被执行人:吴君胜,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0400000075679,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罗君。本院在执行吴君胜,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403刑初230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君胜,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君胜,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关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已将被执行人吴君胜,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3、本案执行标的23045662元,未执行到位;4、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审 判 员 徐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