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荣献、熊宏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2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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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209号之一案件名称
鲍荣献、熊宏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鲍荣献;熊宏强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荣献,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熊宏强,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鲍荣献与熊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6863元,已执行标的7500元,未执行标的368763元(不含执行费5553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3日、6月7日、7月7日三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保险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7500元,已划拨;被执行人在车辆、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保险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0年5月31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209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王学宝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奋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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