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伟、于英斌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5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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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5109号案件名称
曲伟、于英斌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曲伟;于英斌;许庆帆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5109号原告:曲伟,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井琳,系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英斌,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武凤娟,系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许庆帆,男,194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武凤娟,系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伟诉被告于英斌、第三人许庆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于英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于2019年起至今一直与岳父(本案第三人许庆帆)岳母共同居住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中园5号2-3-2,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沙河口区李家街道办事处锦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于英斌自2019年至今一直居住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故被告于英斌的经常居住地为大连市沙河口区,本案应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爱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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