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趋建诚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商浩帆票据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监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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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监7号案件名称
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趋建诚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商浩帆票据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趋建诚达贸易有限公司;商浩帆案件缘由
票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监7号原审原告: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余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黎启雨,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新疆趋建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13号2栋11层办公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商浩帆,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满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审第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新疆趋建诚达贸易有限公司、商浩帆、原审第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作出(2020)新0104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彭惠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杨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摆小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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