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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帆与上海巾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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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4118号
  • 案件名称

    程帆与上海巾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程帆;上海巾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聂稳
  • 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4118号原告:程帆,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书涛,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巾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程帆,总经理。第三人:聂稳,女,195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洋泾镇十五间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帆与被告上海巾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聂稳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帆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王 宇法官助理  蒯本清书 记 员  蒯本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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