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帆与上海巾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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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4118号案件名称
程帆与上海巾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程帆;上海巾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聂稳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4118号原告:程帆,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书涛,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巾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程帆,总经理。第三人:聂稳,女,195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洋泾镇十五间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帆与被告上海巾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聂稳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帆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王 宇法官助理 蒯本清书 记 员 蒯本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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