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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丽、曹晓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6执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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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执971号
  • 案件名称

    张彦丽、曹晓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彦丽;曹晓阳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6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张彦丽,女,1993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执行人:曹晓阳,男,1992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执行张彦丽与曹晓阳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彦丽请求本院按照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51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曹晓阳给付陪嫁被子10条、海尔电视机一台,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女儿曹若溪2020年9月至12月及2021年度抚养费10840元。现查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5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彦丽应当给付曹晓阳购房押金130000元,且曹晓阳已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多次通知张彦丽履行义务,曹晓阳同意在130000元执行款中扣除自己应履行义务的部分,但张彦丽拒不履行,并单方面要求对方给付孩子抚养费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在上述生效判决中双方互付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张彦丽承担更大的责任,张彦丽不履行自己义务单方要求对方履行,违反了诚信、公平原则,故在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之前不应对被执行人曹晓阳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426执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炳勋审判员  杨彦波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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