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小沙、汪雷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7执16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625号
  • 案件名称

    王小沙、汪雷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小沙;汪雷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7执1625号 汪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彩礼26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上述案款,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7执162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1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