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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区传二建材经营部与张士福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56执10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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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执10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武隆区传二建材经营部与张士福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武隆区传二建材经营部;张士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6执10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隆区传二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XE8B04M。经营者:傅忠腾,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执行人:张士福,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武隆区传二建材经营部与张士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日作出的(2021)渝0156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士福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隆区传二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1 060元及利息(以91 06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6日起按2020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38.25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士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士福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本院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士福的银行存款、民政、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同时走访了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查明:1、查询到张士福有小额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因金额较小未予划拨;2、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士福名下有一辆雪佛兰车和两辆长安牌车,因购买年限较长,又未能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上述车辆采取措施。除上述财产外,现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士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士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15日的司法强制措施,并送相关机关临控。经过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士福未履行案款。现被执行人张士福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士福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措施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冰红审 判 员  李  霞审  判  员  唐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明珠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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