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升红、长沙市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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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983号案件名称
谭升红、长沙市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谭升红;长沙市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983号申请执行人:谭升红,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代荣臣,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长沙市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自然,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2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申请,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升红与被执行人长沙市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40000元,由债权人邱林、何林、谭升红、喻立红、张佩协商一致参与分配,每案分得88000元,每案扣除执行费1220元,每位债权人受偿86780元。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撤销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39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寅斌审 判 员 严 曦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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