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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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846号案件名称
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846号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40707P,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花雨街43号。法定代表人:高青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系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丹,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现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因双方庭外另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袁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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