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志高、谢德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16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644号
  • 案件名称

    张志高、谢德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志高;谢德成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高,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谢德成,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志高与谢德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德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志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德成在“三角城村务公开信息群”里公开向张志高赔礼道歉(内容须经环县法院审核同意),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核同意,谢德成已在“三角城村务公开信息群”里公开向张志高赔礼道歉,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谢德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