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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文泰纸业有限公司、吉林泰来文化用品彩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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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7354号
  • 案件名称

    辽宁新文泰纸业有限公司、吉林泰来文化用品彩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辽宁新文泰纸业有限公司;吉林泰来文化用品彩印有限公司;关振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735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新文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55770134G。被执行人:吉林泰来文化用品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河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168695326X9。被执行人:关振勋,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申请执行人辽宁新文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泰来文化用品彩印有限公司,关振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7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共计人民币855964.1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1年0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1年07月28日依法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关振勋名下3台车辆吉E×××××、吉E×××××、吉E×××××,未能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余额远不足偿还申请人债务,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102执735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大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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