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明高、张雄伟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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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923号案件名称
钟明高、张雄伟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钟明高;张雄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923号申请执行人钟明高。被执行人张雄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明高与被执行人张雄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1民初68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雄伟银行存款61435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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