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兵则、崔改梅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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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1139号案件名称
曹兵则、崔改梅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曹兵则;崔改梅;曹祥祥;曹瑞祥;刘存存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8民初1139号原告:曹兵则,男,汉族,1943月3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峪口乡大页嶺峰村背狐沟41号。原告:崔改梅,女,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峪口乡峪口村158号。原告:曹祥祥,男,汉族,1996年3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峪口乡峪口村158号。原告:曹瑞祥,男,汉族,2004年7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峪口乡峪口村158号。被告:刘存存,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峪口乡大页嶺峰村。曹兵则、崔改梅、曹祥祥、曹瑞祥与刘存存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收案受理。原告曹兵则、崔改梅、曹祥祥、曹瑞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刘存存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本院在曹兵则、崔改梅、曹祥祥、曹瑞祥与刘存存财产保全一案中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告刘存存70500元范围内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存存70500元范围内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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