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娜申请承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2021)鲁10协外认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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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协外认4号案件名称
沈娜申请承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沈娜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协外认4号申请人:沈娜,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沈娜申请承认韩国仁川地方法院2013号1153确认书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沈娜申请称,其与吴世焕(住民登录号码:860127-1565611)于2013年3月7日在韩国协议离婚,申请承认韩国仁川地方法院作出的2013号1153确认书。经审查认定,沈娜与吴世焕(住民登录号码:860127-1565611)于2012年5月在韩国登记结婚,于2013年3月7日在韩国协议离婚,韩国仁川地方法院作出2013号1153确认书,对双方协议离婚意愿予以确认。该文书已生效。吴世焕(住民登录号码:860127-1565611)其后更名为吴知勇(住民登录号码:860127-1565611)。2021年7月13日,韩国首尔特别市永登浦区厅长蔡铉日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证明沈娜与吴知勇(住民登录号码:860127-1565611)已离婚。本院认为,韩国仁川地方法院作出2013号1153确认书中对沈娜与吴世焕(住民登录号码:860127-1565611)协议离婚的确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韩国仁川地方法院作出的2013号1153确认书。案件申请费100元,由沈娜负担。审 判 长 邓 锐审 判 员 刘志敏审 判 员 唐玉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杨 昕书 记 员 孙晓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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