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庆利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2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242号
  • 案件名称

    刘庆利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庆利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242号被执行人刘庆利,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庆利罚金一案中,(2020)陕043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管、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利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