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利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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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242号案件名称
刘庆利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庆利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242号被执行人刘庆利,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庆利罚金一案中,(2020)陕043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管、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利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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