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茂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5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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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5878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茂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茂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5878号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河滩南路100号天山区地税局家属院6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彭福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晨,男,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小区物业主任。 被告:刘茂启,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水磨沟区。 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茂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迪力努尔·卡斯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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