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鹏、方胜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23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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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235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良鹏、方胜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良鹏;方胜吉;范义琼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2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良鹏,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方胜吉,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范义琼,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王良鹏与方胜吉、范义琼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予以查封、扣押,但并未实际控制车辆。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与纳入失信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55,387.2元及执行费731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兰林审判员 高 凌审判员 彭绍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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