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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鹏、方胜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23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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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23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良鹏、方胜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简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良鹏;方胜吉;范义琼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2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良鹏,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方胜吉,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范义琼,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王良鹏与方胜吉、范义琼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予以查封、扣押,但并未实际控制车辆。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与纳入失信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55,387.2元及执行费731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兰林审判员  高 凌审判员  彭绍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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