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廖家银侵害商标权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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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3554号案件名称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廖家银侵害商标权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廖家银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554号申请执行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住所地澳大利亚。法定代表人:安娜·加布里尔·吉布森,经理。被执行人:廖家银,男,汉族,住四川省。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廖家银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24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廖家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二、被告廖家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三、驳回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负担1,692元,被告廖家银负担4,1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廖家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廖家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因义务人廖家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廖家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股票,因双方有协商的意愿,申请人同意可暂不扣划。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廖家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武 博审 判 员 毛 成审 判 员 吉 立法官助理 沈 懿书 记 员 刘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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