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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宪敏、高伟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81民初5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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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5364号
  • 案件名称

    贾宪敏、高伟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贾宪敏;高伟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81民初5364号原告:贾宪敏,女,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高伟珺,男,1992年12月25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原告贾宪敏与被告高伟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宪敏、被告高伟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9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至今未给付,请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被告辩称,案涉欠款系原告委托被告代为经营理财产品,非被告个人借款。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1日,被告给原告立据一张:欠条:今借款贾宪敏贰万元整。用于理财期限半年。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自行书写涉案借据,应该对案涉借据的法律意义及后果知晓。被告辩称涉案款项已交付有关理财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伟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贾宪敏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21年8月19日(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照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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