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义容与赵兴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横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3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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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3945号案件名称
晏义容与赵兴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横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晏义容;赵兴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横琴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3945号 原告:晏义容,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赵兴锐,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横琴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8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UEUH3F。法定代理人:董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晏义容与被告赵兴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横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义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晏义容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周家兵 书 记 员 康传宇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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