雒某与王某1、王某2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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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800号案件名称
雒某与王某1、王某2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雒某;王某1;王某2;梁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800号原告:雒某,男,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王某1,女,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王某2,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梁某,男,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雒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梁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雒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雒某提出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雒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退还给原告雒某。 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雒仁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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