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5执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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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5执263号案件名称
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263号被执行人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C座17层。法定代表人:刘成思,投资人和实际经营者孙晓军。被执行人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辽滨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刘秀丽,投资人和实际经营者孙晓军。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责令退赔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辽A×××××、辽A×××××号汽车,已被本案查封。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21座房产,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暂无处置可能,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嘉琦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人民陪审员 刘 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芳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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