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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雄、梅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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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583号
  • 案件名称

    刘雄、梅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雄;梅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刘雄,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梅建,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刘雄与梅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梅建未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被执行人梅建名下3652元存款、住房公积金或相当于3652元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江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孟鹏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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