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佳、成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1执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41号案件名称
胡佳、成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佳;成建国;成宇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1执41号申请执行人:胡佳,女,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被执行人:成建国,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成宇航,男,1992年3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胡佳与被执行人成建国、成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2020)湘0221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成宇航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房屋一套,经税务询价系统询价该房屋价值523500元,本院分别以523500元和4188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两次拍卖,均无人竞拍,且经变卖程序后仍无人购买。本院于2021年9月9日裁定将该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以抵偿债务,同时申请执行人胡佳与被执行人成宇航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该房屋内现有家具家电归申请执行人胡佳所有,至此双方债权债务两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韩波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01民初5633号 下一篇 陈正秋、冷志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81民初7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