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甲、马某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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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225号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0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回族,1982年1月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合作市。被执行人马某乙,女,回族,1977年5月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合作市。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才让三智审判长 吴 云审判员 才让当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芝 瑞 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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