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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马某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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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225号
  •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0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回族,1982年1月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合作市。被执行人马某乙,女,回族,1977年5月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合作市。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才让三智审判长 吴  云审判员 才让当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芝 瑞 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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